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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四届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班简况
 

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鉴(20163号函复同意,由浙江省律师协会承办的第四届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班于2016625日至28日在杭州之江饭店举办。来自省内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管理人机构等相关机构人员600多人参加了本次为期四天的培训课程。

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指派陆颖律师、潘晓君律师、方毅伟律师参加了此次培训。

本次培训于625日上午的开班,由浙江省律师协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任一民律师主持。浙江省律师协会郑金都会长、唐国华副会长,陈三联秘书长和曹悦副秘书长参加了开班式。郑金都会长,陈三联秘书长还发表了致辞祝贺。

本期培训班培训课程主要内容如下(按讲课顺序排列):


章恒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

商事审判的浙江实践

章庭长从浙江市场的中小微企业为主体、家族式治理结构、外向性程度高、金融制度供给不匹配等特点着手,分析了浙江商事审判的特征,并对近年来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进行了总结,就浙江法院在全国率先作出“僵尸企业处置背景情况做了介绍”,阐述了浙江法院构筑“司法平台、府院联动、专业管理、市场配置”工作格局中的努力。章庭长还为大家介绍了省高院近年来发布的商事审判相关文件以及破产审判常态化推进的相关工作,特别介绍了最近出台的浙江省“"僵尸企业"处置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他强调了落实破产案件依法受理,加快破产程序中资产处置效率的重要性。

李连君(礼德齐伯礼律师行合伙人、航运及国际贸易诉讼部负责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仲裁员,大连海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学院等高校客座教授。)

国际航运企业跨境破产法律制度实务与探讨

李连君律师首先介绍了近几年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的一些航运公司破产案件,包括韩国STX PAN OCEAN破产重整案,美国Winland Ocean破产案,日本Daiichi破产案以及丹麦OW Bunker破产案。接着李律师分析了海事海商法发达国家及地区(美国、韩国、日本、香港)破产法律对海运业的影响,以及对中国的立法和实践的借鉴。李律师还重点介绍了航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如何通过借助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法律规定提起对物诉讼,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若干案例,给学员在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极大的启发。


刘经涛(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会员,国际破产法协会(INSOL)会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会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冲突与弥合-海商法vs破产法

刘经涛律师从破产衍生诉讼管辖,破产程序与船舶扣押、拍卖程序,船舶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破产程序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等方面,介绍了海商法与破产法在程序、实体上的冲突及衔接,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及解决方案。刘律师还简要介绍了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Model Law)中的外国主要程序、外国非主要程序、外国代表及主要利益中心COMI等主要内容,并通过韩国Samsun Logix破产案管理人在各国运用Model Law确认韩国破产程序为主程序的做法,给国内管理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很好参照。最后,刘律师还介绍了破产程序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以及因此会给银行业带来的影响。

奚安娜(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并于2013年挂职定海区法院担任两年副院长,挂职期间,审理了海之星、德勤集团、正和造船、中恒等大量破产案件。)

角色与合作:

困境企业拯救法律机制中各主体分析

针对于目前困境企业拯救法律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奚法官根据其在破产案件审判实践中所积累的丰富经验,提出了“多元思维、市场导向、依法受理、利益平衡”的解决思路。奚法官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对企业财务困境的内涵进行了解读,对拯救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并重点分析了司法拯救模式和非司法拯救模式等不同拯救机制中各主体的角色定位及合作机制。

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党组成员、主审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兼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特邀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等职务。)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与僵尸企业处置

主题一:破产审判现状与推动举措

刘法官以近几年我国法院破产审判现状为切入点,针对破产案件数量与吊销注销企业数量、执行不能案件数量和弃企跑路企业数量严重不相符的现象,从法院、申请人、政府各个主体方面以及破产法律文化欠缺、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方面分析了破产程序启动难的原因。接着,结合破产审判在我国供给侧改革与僵尸企业处置背景下的预防和救济功能,围绕构建破产文化和破产观念,完善外部配套机制和完善破产审判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的应对举措。

主题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实务

刘法官分别从重整制度的本质和理论变迁,破产重整的申请,重整计划的制定等方面出发,针对重整谈判的标准,重整中各方的博弈,司法重整与商业重组的比较,重整申请及程序转换,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修改等方面,围绕重整制度的本质,对实务中的相关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随后,刘法官还通过现场提问的互动方式,解答了有关破产程序中的法律适用以及实务操作问题。

金春(日本同志社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京都大学法学院博士,东亚破产重整协会日本分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主题一:中小型企业破产重整的制度框架与实践

金春教授介绍,考虑到中小型企业区别于大型企业的特殊性,为实现高效、低成本、简便的重整机制,日本针对中小型企业,在法庭内重整中基本实施了债务人自行管理(DIP制度)、各省内设置了公共团体-中小企业再生支援协议会以使其成员(律师、会计师等)主导法庭外重组,为适当豁免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的个人保证债务以推动其早期提出企业破产申请而公布了《经营者保证债务处理指引》。在此基础上,金春教授具体对我国中小型企业重整中的DIP制度的实践、预重整中供应商债权的处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的个人保证债务的豁免等可能尝试的实践模式提出了具体建议。

主题二:航运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境外破产法律问题

金春教授针对如何防止在海外港口停泊时航运企业所属船舶被扣押或解除扣押的方法,我国管理人履行或解除待履行租船、运输合同时的准据法及外国对方当事人可否基于破产解除条款要求解除合同,国外诉讼及仲裁程序与国内破产程序的关系,对在海外扣押船舶的国内债权人我国管理人可否追究不当得利甚至侵权责任等问题,就航运业破产重整中的跨境破产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中日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破产程序的路径通过实例进行了生动的分析。

许德风(许德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常务理事,入选首批国家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

主题一:民商法中的破产法

许德风教授首先从一项诚信实验的研究成果引出委托代理理论,以此分析公司法中股东与经理人、小股东与大股东、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讨论了替代股本的股东借款、实质合并破产、阻止破产边缘冒险等具体问题。其次,许教授还提出资产区隔下财产独立和有限责任问题,对二者的内涵作了深刻解读,揭示了破产隔离设计中的共性原则。再次,许教授通过对股权资产界定、租赁合同存续、担保类型谱系、抵销认定等问题的分析,强调在破产程序中对民事实体法的掌握和运用,利于对制度本身内涵及各个制度之间的关系的准确、全面理解。最后,教授许分析了作为商法原则的信赖和外观主义的基本含义、两者在破产法上的重要意义以及破产法上的自由和强制问题,深入解读了相关民商法理论对破产法的重要影响和作用。

主题二:破产中的连带债务

许德风教授结合自己的理论研究成果,分析了连带债务的特征和种类问题。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对主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和受偿、连带债务人的内部债权的申报和受偿、主债权人对非破产的连带债务人的权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了各种复杂情形下的具体处理方案。

王雄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法律金融学博士,长期从事企业破产审判的调研指导工作。)

图文来破记录微信公众号,由云波、小雅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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